成立社會團體工作流程表
- 申請團體所報表件不予發還,申請人應自行留底。
- 申請團體免繳規費。
申請組織全國性社會團體請檢具以下文件函報內政部審查:
1. 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
2. 全國性社會團體章程草案
3. 發起人名冊 (個人名冊格式 ) (團體名冊格式) (外僑人士名冊格式)
4. 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5. 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黏貼表(一份即可)
6. 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申請人應俟內政部函復准予籌組後,再進行籌備工作 (包括召開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成立大會等事項 ),以成立社團。
簡略流程:
主管機關審查、會商申請文件→函復准予籌組→開始進行籌備工作 (6個月內完成) →籌備完畢並報請主管機關立案→函復准予立案→社團合法成立
發起人名冊:
1.發起人為個人者,填個人名冊;為團體者,填團體名冊。
2.發起人(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情事。
3.發起人於發起人名冊親自簽名或蓋章時,視同亦具結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並願自負法律責任。
4.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發起人之戶籍或工作地 (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至少應有全國七個以上區域(直轄市、縣市皆可)之分布。
5.發起人名冊由發起人自行依格式印製使用。
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
年 月 日
受文者 |
內政部 |
申請組織團體名稱 (將申請之團體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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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團體之緣由 (含名稱文字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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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大會時預定會員(會員代表)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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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請依下列順序裝訂成四冊(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名冊。 四、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一份即可)。 五、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
發起人代表(一人): (簽名或蓋章)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信箱: |
全國性社會團體章程草案參考範例
○○○(團體名稱)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以下簡稱本會)。
註:一、名稱應明確表示其業務性質,並與宗旨、任務、會員資格及發起人資格相稱。
二、名稱得使用部分非中國文字或部分簡稱(如:E時代),但仍以使用中文全稱並開頭冠以組織區域為宜。
三、名稱擇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
四、名稱不得與其他已許可人民團體之名稱相同。
五、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營利團體有關或有妨害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誤導公眾之虞,如「府」、「院」、「部」、「局」、「處」、「署」、「所」、「公司」、「行」、「合作社」、「農會」、「工會」、「漁會」、「教育會」、「工業會」、「商業會」、「同業公會」、「補習班」、「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大會」、「會員大會」、「理事會」、「董事會」、「監事會」、「委員會」、「研習會」、「研習班」、「研習社」、「秘書處」、「小組」、「中心」、「隊」、「站」、「後援會」、「同好會」、「聯誼會」、「聯誼社」、「自救會」、「自助會」、「互助會」、「俱樂部」、「基金會」、「宗祠」、「堂」、「館」、「黨」或幫派之名稱等。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為宗旨。
註:一、宗旨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宗旨內容應與名稱及任務內容相稱。
三、宗旨應簡明扼要,載明團體之基本目標,不分項敘述,字數在一百字以內為原則。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註:一、依法設立分級組織者,本條後段應載明分級組織之名稱,如:本會以……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市○○○會(社)」或「○○縣(市)○○○會(社)」。
二、分級組織有三個要件:(一)名稱要獨立(二)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三)下級組織應加入上級組織為團體會員。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註:分支機構為團體內部作業組織,詳如章程草案第二十三條。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二、……………。
三、……………。
…………………。
註:一、本條明定團體任務。
二、任務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任務應符合宗旨之原則。
四、任務應具體可行,以條列方式分述之。
五、任務不得有營利事業項目。
六、其他公私機關或團體之法定專屬任務,本團體不得主辦者,不得列為主辦項目,但得協辦者,得列為協辦項目。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種:
一、○○○。
二、……………。
…………………。
註:一、本條明定團體之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
二、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應與團體業務性質相稱。
三、會員依團體性質擇用適當之類別名稱,例如個人會員(或正式會員、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團體會員、預備會員(或準會員)、永久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學生會員等。
四、會員設團體會員者,應載明推(選)派代表○人,以行使權利。
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為上級團體之團體會員。
五、會員(會員代表)之積極資格條件,如年齡、學經歷、性別、宗教信仰(宗教團體)、姓氏(如宗親會)等,可視情況酌定。
六、會員(會員代表)之年齡,除預備會員(或準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及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
七、本條舉例如下: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八、設分級組織者,章程應明定「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註:一、本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
二、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團體如設「準會員」、「預備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或其他類似名稱或性質相同之會員應另外明定其權利與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註:為利組織運作,得訂定特別條款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註: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人、監事○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人,候補監事○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註: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不設置。
二、理事名額不得超過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選者之三分之一。為免會議人數不足流會及兼顧會議之代表性,建議理事名額至少十五人,監事名額至少五人。(理事監事應定額並為奇數)。
三、本條得增列「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四、理事、監事如有採用通訊選舉之必要者,應增列「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註:一、理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
二、本條得規定置副理事長○人,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註:一、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
二、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於「由監事互選之」之後,增列「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第二項改為「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註:一、理事、監事之任期明定為一年、二年、三年或四年(為避免改選頻繁,影響正常業務推展,任期建議至少二年以上)。
二、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註: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故會議間隔得列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或六個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註:一、入會費常年會費繳納標準及方式應於章程明定之。
二、會員類別有二種以上者,得分類明定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三、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繳納上級團體之會費視為團體會員會費。
四、「會員捐款」不得列為「自由捐款」,最好會員類別配合訂定有「贊助會員」。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 )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註:本條載明通過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屆次及內政部核備之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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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名冊格式
(請按身分證影本依序編號排列,欄位不足時可自行增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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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 體 名 稱 ) 發起人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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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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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簡歷 |
現職 |
學歷(學校科系所)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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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工作)地址 |
省市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
簽名 或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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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簡歷 |
現職 |
學歷(學校科系所)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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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工作)地址 |
省市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
簽名 或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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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簡歷 |
現職 |
學歷(學校科系所)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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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工作)地址 |
省市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
簽名 或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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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簡歷 |
現職 |
學歷(學校科系所)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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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工作)地址 |
省市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
簽名 或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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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續 編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簡歷 |
現職 |
學歷(學校科系所)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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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工作)地址 |
省市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
簽名 或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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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團體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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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別 |
人數 |
備註 |
縣(市)別 |
人數 |
備註 |
臺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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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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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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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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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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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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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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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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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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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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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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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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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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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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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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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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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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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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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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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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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 |
南投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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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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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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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總人數: |
人 |
直轄市、縣(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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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發起人戶籍地或工作地至少應分布七個直轄市、縣(市),總人數為三十人以上。
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黏貼表
(請按發起人名冊依序編號排列,欄位不足時可自行增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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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身分證影本正面 |
身分證影本反面 |
01. |
正面 (實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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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 (實貼) |
02. |
正面 (實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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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 (實貼) |
03. |
正面 (實貼)
|
反面 (實貼) |
04. |
正面 (實貼)
|
反面 (實貼) |
請 續 編 |
正面 (實貼) |
反面 (實貼) |
會議紀錄(參考格式)
(團體名稱)第○屆第○次○○○會議紀錄
(一)時間:
(二)地點:
(三)出席人員:(大會得僅載明人數,理事、監事會議應分別載明理事、監事姓名)
(四)缺席人員:(大會得僅載明人數,理事、監事會議應分別載明理事、監事姓名)
(五)請假人員:(大會得僅載明人數,理事、監事會議應分別載明理事、監事姓名)
(六)列席人員:(載明單位名稱及代表姓名)
(七)主席:紀錄:
(八)主席致詞:(可略)
(九)來賓致詞:(可略)
(十)報告事項:
(十一)討論提案:(載明案由、提案者、說明、辦法及決議)
(十二)臨時動議:
(十三)選舉事項:載明監票、發票、唱票、記票人員、選舉得票數及當選人。
(十四)散會:
註: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分發應出席人員,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紀錄並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另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須檢附會議紀錄分別專案處理。
主席主持會議的要領
(一)一般的要領
1.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主持會議,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場秩序,使會議順利進行。
2.主席對於討論事項,以不參與發言、討論與表決為原則,如必須參與發言,須先聲明離開主席之地位,對於議案表決,如非可否同數或相差一票時,不予介入。
3.主席應熟悉會議規則及有關法令。
4.主席應預先詳閱會議資料,了解會議目的,並估計其可能狀況、處理方式及預期結論。
5.主席本身最好具備良好的語文表達能力,如未能具備前述之條件時,討論事項宜委由其他適當之人員主持。
(二)如何使議程順利進行
1.主席應依照議程主持會議,各項程序均予掌握,各段落時果斷予以宣布導引,例如:宣布開會、請司儀宣布下一個程序、宣布選舉結果、宣布休息、宣 布散會等。
2.嚴格控制會議時間。
3.有司儀之會議應先與司儀連繫,會議時適時引導司儀,以利會議進行。
(三)如何維護會場秩序及主持發言
1.與會人員請求主席准其發言時,主席以點頭、手勢或出聲等方式請其發言。
2.發言者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違反會議禮貌,或發言損及他人人格,或其他違反議事規則情事者,主席應適時加以制止。
如制止不聽,或故意鬧事,情節重大,得經會議通過,為處分之決議,其處分方式包括停止其出席、向會眾致歉等。
3.主席對於發言者之意見,應傾聽並確實了解其意義,發言者說不清楚,會眾有聽不清楚之虞時,可摘要轉述,並防止會眾因溝通不良產生誤會。
(四)如何處理報告事項
例行之報告事項,如已列入書面者,可請與會人員自行參閱,或請司儀或其他人員摘要報告。報告後即徵詢與會人員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照案通過,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五)如何主持討論及動議
1.提案依議程之順序討論,會議中提出之動議亦逐一進行,同一時間討論一個動議。
2.會議進行中,與會人員如針對某議案(主動議)提出附屬動議(依優先順序為散會或擱置、停止討論、延期討論、付委、修正、延期、無期延期等動議),則依據優先順序處理,順序較高的附屬動議要先討論,有順序較高的附屬動議討論時,不能允許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
在討論或表決主動議或附屬動議時,如有人另提出偶發動議(即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收回、分開、申訴、變更議程、暫時停止議事規則之一部、討論方式、表達方式等動議),要先處理,權宜問題最優先,次之為秩序問題,其他再次之。
如會眾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不經討論,主席要加以裁定,如有不服主席之裁定而提出申訴,即提付表決。
如會眾提出散會、擱置、抽出、停止討論、收回、分開、暫時停止議事規則之一部、討論方式、表決方式等動議不討論,以表決決定通過與否,或以無異議認可方式處理。
3.除了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收回動議不需有人附議之外,其他動議主席要詢問有無他人附 議(主席亦得自為附議),如有人附議,主席則接述動議,可以提付討論或表決,如無人附議,動議不成立。
4.當有人發言時,或表決、選舉時,如其他人要提動議,主席應制止不予同意,但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及申訴動議不在此限。
5.動議者如要收回動議,在未附議時,主席直接允許其收回,但已附議後,要徵求附議人同意,如動議已有修正,則該動議已非原動議者所提動議,原動議者不得收回。
6.一般會議通常甚為單純,並非所有動議均有出現,在討論議案時,較常出現之動議僅有修正動議而已,因此主席主持會議時不必過於拘束,只要掌握基本原則,配合會議特性靈活運用。
7.如有人對於議案提出修正動議,不論多寡,可從新修正案開始逐一解決,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事項,依提出之先後順序,依次表決至通過各項內之其一為止。
(六)如何主持表決
1.依會議規範,表決方式雖有多種(例如:舉手、起立、正反兩方分立、唱名、投票等方式),但以舉手表決較常用 及便利,單純案件一般只需徵詢會眾有無異議,如無異 議即宣布照案通過,不必每案均付諸表決。
2.一般議案如有兩項以上意見,除另有規定外,逐項詢問贊成之人數,以多數之意見為意見。如只有一項意見, 且未能無異議通過,表決時應兩面俱呈,統計贊成及反對之人數,以多數之意見為可決。重要議案,另有規定特別表決額數者,應注意其額數。
3.如有人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主席可同意再表決一次。
(七)如何主持選舉
1.主席在選舉前,要親自指定人員說明選舉之名稱、職位、應選名額、選舉方法等事項。如係票選要說明無效票之鑑定方法。但已列有書面者,可請會眾自行參閱,以節約時間。
2.主席在發票前應指定或由出席人推定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唱票、監票、計票等人員。
3.選舉進行時,如有人干涉他人選舉,或將選票攜出會場時,主席應予制止。
4.選舉揭曉後,主席或指定人員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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